一次证据上的胜利
来源:陈仙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8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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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2月份,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多次砸车玻璃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录衅滋事羁押,案件还经过了当地媒体的报道,称因为做淘宝生意遭差评,发泄心中不满而砸车;在会见孙某某时,他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做过,是受诱供的;会见后就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案件的疑问,但侦查民警表示有证据证明是他做的;通过会见安抚了孙某某的情绪,告知他要如实供述,没有做过就实话实说,不要有所顾虑,等案件到了检察院,复印了案卷就能知道有什么证据;案件到了检察院后,通过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整理分析,发现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嫌疑人所为,经过和嫌疑人核实情况,并向检察机关多次书面提交辩护意见,否定的一些无关联性的证据材料,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,最终没有起诉孙某某。刑诉法明确规定,只有被告人的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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